作者:陈云峰谭红。
我们将“暂行办法”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进行了比较,研究起草了“网络贷款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暂行办法。
以下是重点变动条文对比:
《暂行办法》在延续《征求意见稿》关于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等内容的基础上,呈现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1、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上抵押贷款机构的经营活动将按照行为监督和制度监督两条线进行监督。同时,网上贷款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内界定网上贷款信息中介的本质。因此,广泛存在的网上贷款机构在业务范围内记录的金融信息服务属于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应及时登记工商信息(业务范围)的变化。
2.13条红线的划定
《暂行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将网贷机构不得从事的业务活动由十二条增加到十三条,并对部分条款作了变更:
(一)删除“向有相关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的禁令,明确网上贷款机构不得“变相融资”;本条涉及自筹和变相自筹。这个之前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否是网上借款者为链接借款人提供的自筹资金,以及是否应该被禁止,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但我们认为,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在线贷款人自己融资。
(2)删除“禁止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推介融资项目”,增加“禁止线下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因此《暂行办法》并未禁止网贷机构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推介融资项目,而是禁止“线下”宣传或推介。由于线下具有不透明性,,因此网贷机构及网贷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不得开展线下宣传、推介业务。
(三)明确禁止网上贷款机构“销售银行金融、证券公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
(四)禁止“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股份等形式进行类似资产证券化或债权转让”;
(5)进一步细化禁止对高风险融资提供借款服务的规定。
3、增加借款人义务
《暂行办法》新增了两项借款人义务:(1)借款人需提供其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未偿还借款信息;(2)借款人需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这两项义务实际上是加强借款人的信贷要求,提高网络贷款信息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及时性。借款人需要保证还款能力,这样才能防止大学生由于缺乏相应的还款能力而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果网络贷款机构有义务审查借款人的两项义务和披露这两项义务,那么另一项义务就不是。
4.限制网上贷款的数额
暂行办法限制自然人和企业借款人在同一网上贷款平台上的贷款额和不同网上贷款平台上的贷款总额。这一新规定反映了小额和微型融资以及包容性金融网上贷款的性质。然而,对于借款人的融资需求,网上贷款机构的经营规模有很大的影响,一些网上贷款机构应及时调整业务模式,控制业务规模。
到目前为止,在线贷款已经经历了许多阶段,如发芽、发展、繁荣、低谷等。引入临时措施对规范在线贷款机构的业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对每一个在线贷款参与者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实现在线贷款的合规发展和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