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根据上海各区金融办印发《关于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自查的通知》(以下简称《自查通知》)及四份附件的要求,各家平台纷纷投入自查报告的准备工作,争取赶在9月30日前交出一份漂亮的“答卷”。恍惚间,笔者又像回到了今年1月那筹划平台备案《法律意见书》的火热时刻……
很多平台在问笔者:怎么写好这份自查报告?我看关键并不在于怎么写,而是在于怎么做。只要平台各项合规工作都落实到位,出来的报告自然就“漂亮”了。下面,笔者就谈谈自己学习《自查通知》及其附件的一点体会,重点围绕36方面108条自查项目进行展开。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项目号1、2)
网贷平台整改至今,如果还存在自融情形,就只能令人仰天长叹了,所以这个问题不再展开。需要研究的是其中“关联方”概念的认定,这曾是上半年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各方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平台担保”“违规放贷”等业务红线的认定中均有涉及。
对于关联方的认定有不同的参照标准,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上市公司等,其间略有差别。根据108条的要求,笔者认为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比较符合金融办的要求,具体表现为:
1、核心关联方:①持股(表决权)5%以上的股东(包括VIE控制方)及其近亲属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③董监高及其近亲属;④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其他关联方:①持股(表决权)5%以下的股东;②网贷机构参股企业;③同一实际控制人参股的企业;④董监高控制的企业。
显然,此次自查在严守底线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放宽了对于关联方在平台融资的要求,,不忘网贷平台助力普惠金融发展的经营定位,考虑企业经营实际的实事求是态度,值得点赞。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项目号3、4、5)
自检项目4是108项新项目,,即在网上存储和管理系统运行后,一些平台仍处于负值状态,除存款账户外,还设立单独的账户收付资金。
在实践中,有些平台可能不是故意集资供平台使用,但为了方便业务,他们仍然喜欢用企业账户来收付部分资金,所以要注意立即整改,否则问题很快就会暴露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之下,并将受到这次合规检查的“一票否决”的严厉对待。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项目号6、7)
与原168条相比,一次性删除的主要有13条、14条和15条,涉及“核心关联方担保”、“其他关联方担保”和“反担保”。
有的平台来问:这是否意味着上述3条现在可以放开开展了?笔者认为:虽然在108条中已经删除相关要求,但对于关联方担保及反担保问题,涉及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基本定位的原则问题,仍应谨慎观望,目前不宜直接推翻168条相关内容的适用。
同时,有的平台来问:自查项目7从字面上看只是禁止宣传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质保款”等保障机制,并未明文禁止实际的设立行为,是否意味着现在可以放开设立了?包括有些评论分析文章也据此进行了推断。
作者认为,平台运营商不应在这类问题上含糊其词,目前宜谨慎行事。纵观2016年8月以来是否设立风险准备金的几个政策波动,我们可以看到,最终我们仍然倾向于加强在线贷款平台的“信息中介”的基本地位。同时,如果我们看一看自省的第六项,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也是一项禁止保本、保息的禁令,相当于“可以做,但不能说”。这显然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