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限购范围再扩大!非直系亲属间房屋赠与、个人拍卖也要限

6月8日上午,佛山市住房建设局发函确认,个人通过拍卖收入办理的房屋转让登记,因买卖、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过拍卖办理房屋转让登记,应当按照购房限制政策办理。

 

区土地和城市建设及水(利润)局、地区房地产登记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相关单位:

为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购房限制措施(Fofu Office[2017]No.2017),提出了以下实施意见:

一.执行范围

(一)限制在区内国有土地上购买新的商品房和二手房。

(2)由于在禁区内进行的交易,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应由个人传达。

因拍卖所得等原因进行房屋转让登记,应当按照购房限制政策进行。

(三)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产权转让,如赠与、继承、遗赠、、共有人之间的所有权转让、共同所有制方式的改变等,不应当列入购房限制的范围,而应当列入家庭所有住房的数量。

二.执行时间

(一)在限购区实施购房限制政策的时间为2017年6月1日00:00。

(二)限制区内二手房交易在实施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一、已向各区相关行政部门提交(房地产、房地产交易、地方税等涉及二手房交易的部门),可提供收款凭证。

二。完成购买合同在线签名并提交。

3.买卖双方已签署房屋交易协议,并可提供银行进出证明,以支付押金或购货款。其他付款方式不能提供银行进出境证明的,不予批准。

4.拍卖行拍卖后,可以提供拍卖交易确认等相关配套材料。

(三)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按照原政策办理。

三.确认成套住房的所有权

(一)家庭已经拥有的房屋数量,应根据查询时佛山市房地产信息查询系统记录的住房登记套数确定。只要买受人或其家庭成员是房屋的现有所有人或业主之一,无论房产的产权来源如何,他们都被纳入家庭所有住房的数量中。

(2)凡有两个或多于两个居港家庭共同继承一幢房屋,则不得计算。

(三)选择产权置换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不受现行个人住房数量的限制,但在合同备案完毕后,房地产应当列入业主拥有的住房数量。

四.确认购房资格

(一)居民在进行购房、售房前,应当了解本市最新的购房限制政策。

(二)新建商品房的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义务,向买受人通报限制购房的政策和有关证明,并在购房环节对买受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与买方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经纪机构便利的二手房交易,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向买卖双方告知限购政策的义务,并对有关文件进行核实。不履行通知义务或者与买卖双方串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四)各地区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和房地产登记部门在提交商品房合同、审批二手房交易时,必须首先登录“佛山房地产信息查询系统”,并根据买方提供的“买受人说明”核实买受人的资格,对不合格的购房行为,应当在审核点相应处理:

(一)不符合购房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二)不符合住房限制规定的二手房销售,不得办理转让登记。

5.填写和提供采购信息

在限制区购买新的商品房和二手房时,买方应当如实填写买受人的说明;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房,共同购房人不属于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当分别填写买受人的说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居民应当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以及买方声明。

(2)非本市居民须递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书正本及影印本,并呈交买方个人所得税缴付证明书正本(夫妻双方只能提供其中一份)、影印本或社会保险已付证明,以及买方的陈述书。

(3)如果二手房交易以购买协议和交货银行作为购买证明,付款人应是买方本人或买方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与下文相同),收款人为卖方本人或卖方的家庭成员。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房交易和向经纪机构交付住房资金的,应当提供所有往来银行证件和凭证,并加盖经纪机构的公章。

(4)上述辅助材料须备有正本以供参考,并须将影印本附於购买合约内。

(六)继续按照佛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有关规定(佛山市建设局函[2016]第761号)执行其他措施。如与本意见有冲突,应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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